在司法体系的宏大架构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与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两个重要目标,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又蕴含着对人性的关怀和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的运行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挑战与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取保候审制度的内涵、发展历程、现实困境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
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内涵
概念与性质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从性质上看,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关系。

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取保候审的适用既不会对诉讼进程造成阻碍,又能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
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保证人需要具备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保证金保证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外相关制度溯源
取保候审制度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英国,保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 12 世纪,当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避免不必要的羁押,英国逐渐形成了保释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释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了英国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在美国,保释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的保释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强调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权利,保释的方式包括现金保释、财产保释、保证人保释等多种形式,并且在保释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取保候审制度也相对简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1979 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1996 年和 2012 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制度,在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增加了保证金的确定原则和退还程序,完善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措施等,使取保候审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
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前,其人身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障,通过取保候审,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长时间的羁押,减少对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家庭的影响,对于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让他们得到及时的治疗;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可以保证她们能够照顾自己和婴儿的生活。
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制度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等,而通过取保候审,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非羁押状态,可以减少对羁押场所的压力,降低司法成本,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取保候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让他们在社会上继续生活和工作,保持与社会的联系,避免因长时间羁押而导致与社会脱节,增加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取保候审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适用率偏低
尽管取保候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率却相对偏低,一些司法人员存在“重羁押、轻取保”的观念,认为羁押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人员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顾虑,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保证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主要是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但这两种保证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保证人保证方面,保证人往往缺乏足够的监督能力和动力,一些保证人只是出于朋友、亲属等关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对保证责任认识不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时,不能及时报告,在保证金保证方面,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地方存在保证金收取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也不够透明,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监督管理难度大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是取保候审制度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监督管理难度较大,司法机关的警力有限,难以对大量的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目前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和活动情况。
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司法机关拒绝其取保候审申请时,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规定不够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只能通过申诉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申诉的效果往往不理想,这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转变司法观念
要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首先需要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司法人员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认识到取保候审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消除“重羁押、轻取保”的观念。
完善保证方式
针对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存在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保证方式,在保证人保证方面,可以建立保证人资格审查和培训制度,提高保证人的监督能力和责任意识,可以建立保证人奖惩机制,对认真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在保证金保证方面,要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避免保证金收取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要完善保证金的退还程序,确保保证金能够及时、足额退还。
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要加强司法机关的警力配备,提高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能力,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被取保候审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还可以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等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网络。
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被驳回时,应当赋予他们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上一级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适用。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为了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需要转变司法观念,完善保证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等,才能使取保候审制度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实现保障人权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使取保候审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